受理条件
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单位丙级资质审批
(一)地质灾害治理工程勘查单位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其中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备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勘查项目相适应的钻探、物探、测量、测试、计算机等设备。
3.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5.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二)地质灾害治理工程设计单位的丙级条件如下:
1.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名,其中岩土工程设计、结构设计、工程地质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且具有高级职称的人员不少于三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设计相适应的设计、测试、制图与文档整理设备。
3.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5.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三)地质灾害治理工程施工单位的丙级条件如下:
1.岩土工程、工程地质、工程测量、工程预算专业技术人员和项目经理、施工员、安全员、质检员等管理人员总数不少于二十名;
2.具有与承担小型地质灾害防治工程施工相适应的施工机械、测量、测试与质量检测设备。
3.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其中申请施工资质的单位必须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4.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5.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百分之十。
(四)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单位的丙级条件如下:
1.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监理技术人员总数不少于十人,其中具有水文地质、工程地质、环境地质、岩土工程、工程预算等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五人;
2.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3.具有健全的安全和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4.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的数量不超过百分之十。
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丙级资质条件如下:
1.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环境地质和岩土工程等相关专业的技术人员不少于十名,其中从事地质灾害调查或者地质灾害防治技术工作五年以上且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两名、中级技术职称的不少于五名;
2.具有配套的地质灾害野外调查、测量定位、计算机成图等技术装备;
3.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4.具有健全的质量管理监控体系;
5.单位技术负责人应当具有工程地质、水文地质或者环境地质高级技术职称,技术人员中外聘人员不超过技术人员总数的百分之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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