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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领事馆要求提供复印件: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富汗、阿联酋(Invoice1份)、埃及、埃塞俄比亚、安哥拉、巴基斯坦(2份)、玻利维亚、古巴、刚果(2份)、哈萨克斯坦、韩国、黎巴嫩、利比亚(2份)、卢旺达、缅甸、也门、越南、伊朗、约旦、印度尼西亚、印度 。
下列领事馆要求所有加签文件须提交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供领事馆留底:
菲律宾、泰国、委内瑞拉、土耳其、古巴
如:送办土耳其国家的文件,在份数栏内应填“2”份,申办公司收到为“1”份,另1份由土耳其领事馆留底保存。
随着中国对外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向国外出口商品,开展经贸合作,其中,衍生大量的票据、证明等文书往来,中国与国外文书真实性的采信与法律效力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领事加签作为国家之间的文书推介活动,可通过对有关公证文书和商业文书环环相扣的确认,有效避免文书接受国因怀疑签字或印鉴的真实性而拒绝接受文书。可以说领事加签是企业出口必不可少的“通行证”。要想获得这个“通行证”,除了要办-理外交部领事司的加签手续外,同时还要办-理外国驻华领事馆的加签手续。有了领事加签这个“通行证”,企业的文书才能与使用国当地的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才能在使用国被接受。
是否可以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地方外办的领事加签,而不办-理外国驻华领事馆的领事加签?
绝大多数国家的主管机构,如内政、民政、劳动或司法等部门,只接受经自己国家的外交或领事机构加签的外国文书。如涉外文书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事加签,而不办-理文书使用国驻华领事馆的领事加签,会导致被文书使用国拒绝接受。因此,通常情况下,送国外使用的涉外文书需办-理加签。只有在当事人明确了解文书使用国只要求对涉外文书办-理单加签的情况下,才可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事加签,不办-理外国驻华领事馆的领事加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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