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资质标准
第十二条 申报广东省环境污染治理能力评价的单位,应提交下列申报材料(含电子版):
(一)能力评价申请表;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及广东省环境保护产业协会会员证书;
(三)工作场所自有产权证明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所需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等复印件;
(五)检测化验的相关能力证明,包括:检测化验能力简介(含现场图片、仪器设备清单)、仪器设备发票及检测化验技术人员相关培训证书、身份证、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证明(近3个月)等复印件。申报临时证书的单位不必提供检测化验相关证明材料;
(六)健全的公司管理制度及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证明材料;
(七)提供近五年相应业绩要求的工程实例材料,包括:项目合同、实施方案、主要图纸图签、用户意见、项目监测报告及相关验收证明。其中,申报临时证书的单位不必提供工程实例材料,但须提供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个人业绩证明材料;
(八)申请甲级的单位必须提供发明专利证书或获得两项市级以上相关领域的奖项或鉴定等证明材料;
(九)其他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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