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生公证,是指具有涉外公证业务权的公证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当事人出生的法律事实给予证明的活动。出生公证主要用于当事人办理移民、出国求学、谋职、继承财产、办理入籍手续等,是出国人员必备的公证书。
当事人办理出生公证,应向其住所地或出生地的涉外公证处申请。已在国外的当事人,应向其在华最后住所地公证处提出申请。
出生公证是国家公证机关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对其在中国领域内出生的事实予以证明的活动。若当事人在其它国家或地区出生,且其在域外出生的事实在回国定居时已记入户籍档案的,公证处亦可依据户籍档案记载为其出具公证书。
出生公证由当事人住所地或事实发生地有涉外管辖权的公证处管辖。
办理出生公证,当事人应向公证处提交下列证件和材料:
1、当事人的居民身份证(护照)及其复印件。
2、户口簿及其复印件或公安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
3、当事人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所在单位的人事、组织、劳资等部门;人才交流中心;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们政府)出具的证明其出生事实的信函。当事人为未成年人的,证明信函可由其父母的人事档案管理部门或本人住所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们政府或公安派出所出具。公安派出所和人事档案管理部门出具证明的内容,详见我处印制的《证明信参考样本》。
4、由于美国和泰国均要求在出生公证书上加贴照片,因此,凡办理在上述两国使用的出生公证书,当事人均应提交与办证件数相应的近期二寸半身免冠照片若干。
当事人不能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公证,需委托他人代理的,代理人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和本人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注意事项
1.公证书中的当事人姓名要真实,有特殊要求的,必须认真审查核实后再予证明。当事人的姓名一律采用简化字。在外文译文中,要使用汉语拼音。为便于当事人使用公证书,对有曾用名的,经有效证明,应在公证书上同时证明。
2.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日期,是公证证明的核心内容之一,务必准确、真实,并有确凿的证据。出生日期以身份证为准,没有身份证以户籍证明或出生证明为准,无上述证明,参照其他证明(如档案、护照等),一律采用公历,公证当事人另有要求的,可在括号内注明农历出生日期。
3.公证书中当事人的出生地点应明确、具体,地名应写全称。出生地址应写到市、县,根据使用地(国家)要求,也可写到乡、村或城镇街道。如果当事人出生时的地名已改变,应在现在地名后括号内,写明原地名全称。
4.出生证明当事人父母要写明生父母的姓名,如父母死亡的,要加括号注明,如当事人已被他人收养,应注明养父母姓名,对非婚生子女的出生公证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要求,不写生父姓名。
5.当事人所提供身份证与境外证件上(如护照、通行证等)日期不一致,而提出更改的,如确属原发证机关工作失误造成不一致,当事人需到发证机关要求更正,然后给予公证。如公证当事人当时为了出国而谎报年龄,查清楚后应按真实年龄给予公证。
6.已在国外的当事人申请办理出生公证书,公证处经调查,未找到任何线索的,可为当事人出具"查无档案记载公证书"。在美国等国家,此公证书可做为次要证据使用。
7.公证处只能为在我国出生的我国公民或外国人办理出生公证书。在国外出生的人,如需要此类证明的,应在当地有关机关取得出生证明。
需要咨询其他问题请拨打图中电话号码或添加微信
- 北京酒店转让
- 上海酒店转让
- 天津酒店转让
- 重庆酒店转让
- 深圳酒店转让
- 广州酒店转让
- 合肥酒店转让
- 南京酒店转让
- 苏州酒店转让
- 杭州酒店转让
- 福州酒店转让
- 厦门酒店转让
- 南昌酒店转让
- 济南酒店转让
- 太原酒店转让
- 郑州酒店转让
- 武汉酒店转让
- 长沙酒店转让
- 三亚酒店转让
- 南宁酒店转让
- 桂林酒店转让
- 昆明酒店转让
- 丽江酒店转让
- 大理酒店转让
- 贵阳酒店转让
- 成都酒店转让
- 西安酒店转让
- 兰州酒店转让
- 银川酒店转让
- 西宁酒店转让
- 拉萨酒店转让
- 沈阳酒店转让
- 长春酒店转让
- 大连酒店转让
- 东莞酒店转让
- 惠州酒店转让
- 珠海酒店转让
- 青岛酒店转让
- 海口酒店转让
- 石家庄酒店转让
- 哈尔滨酒店转让
- 呼和浩特酒店转让
- 乌鲁木齐酒店转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