伊朗领事原产地证书签章
领事签章是指一国外交、领事机构及其授权机构在公证文书或其他证明文书上,确认公证机构、相应机*关或者签章机构的最后一个签字或者印章属实的活动。由于领事签章的特殊作用,可以形象地将其比喻为发给涉外文书的“签证”。
领事签章相关注意事项
1. 由于办-理领事签章的时间相对较长,有需求的企业一定要尽量提早前来办-理,以争取工作上的主动。
2.哥伦比亚领事要求授权书必须和营业执照一起签章。
3.菲律宾、泰国、委内瑞拉、土耳其、古巴领事要求所有文件要一式两份,其中一份供领事留底。如:送办土耳其国家的文件,在份数栏内应填“2”份,申办公司收到为“1”份,另1份由土耳其领事留底保存。
4. 巴基斯坦、黎巴嫩、印度、新加坡、卡塔尔领事要求提供英文的目的使用说明。
涉外公证/书的格式.
根据我国《公证法》的有关规定,涉外公证/书只能由涉外公证处出具。在证词、格式及用纸等方面都有专门规定,而且必须有相关外文译文。普通公证/书不能申办领事签章,也不能送往国外使用。
涉外公证/书的时效性.
部分种类的涉外公证/书所涉及事实的真实性或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具有可变性,如婚姻状况、未受刑事处分、授权委托等,因此,在申办国内领事签章前,请您先核对涉外公证/书所涉及的内容是否属实有效。如公证/书已失效,需重新办-理公证后再申办领事签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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