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领事盖章的概念
领事盖章(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称“领事馆盖章”。从广义上来说,领事盖章是指由外交、领事机构证明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上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从而使该文件具有境处使用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所提供的涉外商业单据和文件,要求经该外国驻华领事馆盖章,方可在进口时办-理通关结汇手续。
领事盖章的概念: 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领事盖章,又称“领事馆盖章”。
领事盖章的历史沿革:领事盖章制度是随着国际商业往来的发展而逐步建立起来的,具有悠久的历史,在对外交往和文书流通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50年代初,阿拉伯国家联盟决定对以色列进行经济制裁,并同时抵制与以色列有经贸业务往来的外国企业。为此,阿拉伯国家对向其出口的货物所涉及的单据,要求有阿拉伯国家驻该国的使(领)馆予以领事盖章,主要是证明出口商品与以色列无关。从此,领事盖章业务得以在我国开展。随着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一些南美国家和部分欧洲国家对我国向其出口贸易也相继实施了领事盖章制度。目前,世界上还有个别国家还未与我国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但是民间的商业往来仍很频繁。随着中国对外交往的不断扩大和中国国际地位的提升,一些国家还单方面免除了中国境内文件送往该国使用的领事盖章,这些国家有美国、日本、法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 在国际贸易中,对出口商的商业单据和文件以及其他机构的涉外文件由外交部、领事机构加以盖章这已成为一种比较普遍的做法。同时,领事盖章不仅仅是一种国际惯例,而且在不少国家中是以法律的形式来加以规定的。更为重要的是领事职能的一个体现,它不仅涉及到贸易问题,还涉及到国与国之间的关系。
是否可以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地方外办的领事盖章,而不办-理外国驻华领事馆的领事盖章?
绝大多数国家的主管机构,如内政、民政、劳动或司法等部门,只接受经自己国家的外交或领事机构盖章的外国文书。如涉外文书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事盖章,而不办-理文书使用国驻华领事馆的领事盖章,会导致被文书使用国拒绝接受。因此,通常情况下,送国外使用的涉外文书需办-理盖章。只有在当事人明确了解文书使用国只要求对涉外文书办-理单盖章的情况下,才可只办-理中国外交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外办的领事盖章,不办-理外国驻华领事馆的领事盖章。
随着中国对外经贸往来的日益频繁,越来越多的企业向国外出口商品,开展经贸合作,其中,衍生大量的票据、证明等文书往来,中国与国外文书真实性的采信与法律效力问题成为一个重要课题。领事盖章作为国家之间的文书推介活动,可通过对有关公证文书和商业文书环环相扣的确认,有效避免文书接受国因怀疑签字或印鉴的真实性而拒绝接受文书。可以说领事盖章是企业出口必不可少的“通行证”。要想获得这个“通行证”,除了要办-理外交部领事司的盖章手续外,同时还要办-理外国驻华领事馆的盖章手续。有了领事盖章这个“通行证”,企业的文书才能与使用国当地的文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才能在使用国被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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