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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领事馆要求提供英文的“使用目的说明”:
巴基斯坦、黎巴嫩、印度、新加坡
下列领事馆要求产地证、Invoice必须一起签章:
卡塔尔、黎巴嫩、约旦、叙利亚、阿联酋、利比亚
下列领事馆要求签章产地证需提供Invoice复印件作为参考:
伊朗、秘鲁、利比亚
下列领事馆要求商业单据需做成商业证明书再送交领事馆签章:
阿尔及利亚、南非、尼日利亚、意大利
下列领事馆要求另需填写特殊表格格式:
埃塞俄比亚
韩国
科威特(白色产地证英文部分公司填写,阿文部分由领事馆翻译,收20元翻译费)
意大利
下列领事馆要求提供复印件:
阿尔巴尼亚、阿尔及利亚、阿富汗、阿联酋(Invoice1份)、埃及、埃塞俄比亚、安哥拉、巴基斯坦(2份)、玻利维亚、古巴、刚果(2份)、哈萨克斯坦、韩国、黎巴嫩、利比亚(2份)、卢旺达、缅甸、也门、越南、伊朗、约旦、印度尼西亚、印度 。
领事馆签章的概念
领事馆签章(LEGALIZATION BY EMBASSY OR CONSULATE),又称“领事馆签章”。从广义上来说,领事馆签章是指由外交、领事馆机构证明申请人所提交的文件上最后一个签字或印章属实,从而使该文件具有境处使用的法律效力。
在我国出口贸易中,许多国家和地区对我国的出口企业所提供的涉外商业单据和文件,要求经该外国驻华领事馆签章,方可在进口时办-理通关结汇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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